淄博这2家企业被罚款!

来源:bob综合体育网页    发布时间:2024-03-13 17:54:51
2021年8月9日,桓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淄博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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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9日,桓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淄博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于某、徐某、马某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做记录)。执法人对该单位安全管理员荆某进行了询问,采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制件、居民身份证复制件等证据。

  淄博某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

  2021年8月18日,桓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桓台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县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对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3#车间焊工芦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焊接作业);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车间切割机转轮及传动带未设置防护罩)。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安全管理员王某进行了询问,采集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王某身份证复制件、芦某工作证明、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合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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